杨维、刘天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5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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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5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维、刘天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维;刘天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维,女,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代忠丽,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天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杨维与被执行人刘天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052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83455元(含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杨维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被执行人刘天均名下无无证券、债权登记等信息。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中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存款不足200元,申请人不要求扣划。对被执行人刘天均名下的车辆贵F×××××福田牌车,本院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3、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本市不动产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到其户籍地谷里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刘天均在本村没有任何财产。4、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诗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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