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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曹、候士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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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899号
  • 案件名称

    付曹、候士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付曹;候士洞;汤孝勤;程维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899号申请执行人:付曹,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候士洞,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汤孝勤,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程维波,男,1972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付曹与候士洞、汤孝勤、程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允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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