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志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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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16号之一案件名称
牛志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牛志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416号之一被执行人:牛志明,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家住河南省睢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在延安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志明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义务。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牛志明缴纳罚金20000元、向被害人袁某某退赔12892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罚金20000元、向被害人袁某某退赔128926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4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焦志成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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