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4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497号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性,1964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性,1958年10月27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某2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国平、周卫平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991号 下一篇 牛志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1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