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奎、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4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430号案件名称
杨奎、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奎;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杨奎,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429号。法定代表人:袁永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奎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在本市羊马镇有一宗土地,因之前的投资人出现债务危机,导致项目停工,现已与雅居乐集团达成合作协议,待雅居乐集团资金到位后,将对目前涉及的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兑付;被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4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承诺若执行款到位优先支付离职员工的工资。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本院(2020)川0184执1978号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崇州市西北侧的土地采取了查封措施,因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车辆登记信息、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袁永长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0702.4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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