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忠与白文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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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84号案件名称
何文忠与白文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文忠;白文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84号原告:何文忠,男,汉族,1973年8月9日生,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镇赉县。 被告:白文纯,男,汉族,1974年7月4日生,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现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忠诉被告白文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忠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何文忠负担。 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珊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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