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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刘海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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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96号
  • 案件名称

    李林、刘海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林;刘海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李林(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6711012916),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被执行人刘海昆(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6901240311),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刘海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林,申请执行人李林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文阁审判员  闫立国审判员  王金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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