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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多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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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969号
  • 案件名称

    杨多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多柱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69号被执行人:杨多柱,男,1981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执行杨多柱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69号被执行人:杨多柱,男,1981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执行杨多柱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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