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多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9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969号案件名称
杨多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多柱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69号被执行人:杨多柱,男,1981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执行杨多柱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69号被执行人:杨多柱,男,1981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执行杨多柱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多柱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作振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51刑初353号 下一篇 黄汝昌、祁彦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2执1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