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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河、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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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787号
  • 案件名称

    高长河、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高长河;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787号移送执行人:祁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祁阳市。被执行人:高长河,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本院在执行高长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长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执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柏拥军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晓文书 记 员 刘志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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