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辉、唐云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8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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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8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国辉、唐云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国辉;唐云玉;莫文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国辉,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唐云玉,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文强,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周国辉、唐云玉与被执行人莫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国辉、唐云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莫文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文强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福利支行账号为37×××2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莫文强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2×××16-000156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三、冻结被执行人莫文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阳朔镇营业所账号为62×××1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四、冻结被执行人莫文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阳朔镇营业所账号为60×××3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五、冻结被执行人莫文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福利支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156元;六、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韦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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