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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凌云、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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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479号
  • 案件名称

    谢凌云、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谢凌云;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云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凌云,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坪街。法定代表人:王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卓玲,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湘,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乐,男,满族,1992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谢凌云、上诉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雁公司)、李云湘因与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本案中,谢凌云自带挖掘机到案涉工程从事土方作业,并按照工时计算报酬,该种行为模式明显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不符,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案涉各方对李云湘挂靠在江雁公司名下承建案涉工程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谢凌云究竟系与谁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未予查明,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7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凌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罗 源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 薇书 记 员 周慧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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