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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朱云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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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7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朱云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朱云贵;姚支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负责人:海振华,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玲,系银行职工。被执行人:朱云贵,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姚支兰,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朱云贵、姚支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704.96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79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培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人民路**负责人:海振华,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玲,系银行职工。被执行人:朱云贵,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姚支兰,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申请执行朱云贵、姚支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704.96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79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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