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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祥、冯世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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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执1465号
  • 案件名称

    陈德祥、冯世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德祥;冯世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1465号被执行人:冯世巨,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陈德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住青县。被执行人冯世巨、陈德祥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03刑初4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1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二、2021年5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6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冯世巨、陈德祥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03刑初42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  胡树宏审判员  韩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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