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6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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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6109号案件名称
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存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6109号 原告: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白沙大道64号(御景豪阁3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UD9R48。法定代表人:邹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豪,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存英,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存英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元,由原告重庆奥琪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光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江涛书 记 员 张鹭涵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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