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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纪正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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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恢641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纪正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纪正;朱茂忠;刘乃坤;陈贵升;高增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恢6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效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文,员工。被执行人杜纪正,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朱茂忠,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乃坤,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陈贵升,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高增福,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茂忠名下鲁QL××××、鲁Q5××××汽车各一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增福名下鲁Q0××××起亚牌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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