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英、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5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501号案件名称
何梅英、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梅英;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何梅英,女,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下关村。法定代表人:刘国民,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梅英与被执行人淇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622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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