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杰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督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督5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杰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杨杰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督5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负责人:吴曙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长(特别授权),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锋,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010868192。被申请人:杨杰,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2日发出(2021)湘1202民督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21年9月8日撤回支付令申请,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1202民督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38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向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少伟、丁跃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29号 下一篇 任军锁、赵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