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哲、桂敏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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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思哲、桂敏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思哲;桂敏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思哲,男。被执行人桂敏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思哲与被执行人桂敏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0431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44000元,受理费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6800元(其中另一案3500元,本案3300元)。之后,被执行人提出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月底履行1000元案件款至履行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案件款33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该案和解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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