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利、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19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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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0941号案件名称
陈永利、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19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永利;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0941号 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20号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2MA6U0UU83X。负责人:柳春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利,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恩宇,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陈永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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