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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利、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19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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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0941号
  • 案件名称

    陈永利、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19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永利;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0941号  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20号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2MA6U0UU83X。负责人:柳春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利,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恩宇,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陈永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苗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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