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02执2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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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00号案件名称
石玉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玉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02执2900号石玉建:衡阳市鹏程劳务有限公司: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你们工伤待遇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阳市鹏程劳务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怀鹤劳人仲字[2021]第6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石玉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1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150元、医疗费265.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051.6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共计126286.77元,并承担执行费179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怀化市鹤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怀鹤劳人仲字[2021]第6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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