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某、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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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601号案件名称
郜某、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郜某;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晋0581民初2601号原告:郜某,高平市人,现住高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796359974C。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郜某与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由被告拆除地面建筑物,恢复土地原始状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土地租赁费,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6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拆除地面建筑物恢复土地之日的租金仍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郜某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的土地租赁费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每叁年向原告支付一次土地占用费,每亩价格为捌佰元/年,共计柒仟贰佰元整。以后每隔三年支付一次,即2014年底支付一次占地费,以后以此类推。……如果被告因为亏损其他原因,无力支付占用费时,原告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后,被告通过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1月10日-2015年1月10日的租赁费7200元,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被告的行为符合土地占用协议书中“无力支付占用费”的情形,按照双方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被告拆除土地建筑物,恢复土地原始状态。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土地租赁费,但被告均拖延未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将租金支付至2018年1月10日。因被告无力支付租金,故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郜某与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解除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同时,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承包原告郜某砖场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并恢复耕地,拆除建筑物及恢复耕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郜某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的土地租赁费96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高平市富瑞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当庭支付原告郜某案件受理费95元,故原告郜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元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红霞二○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郎腾飞书记员 崔洋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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