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海、魏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5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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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5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志海、魏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志海;魏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志海,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尔,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魏炜,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沈志海与被执行人魏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志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魏炜支付申请执行人沈志海借款21296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3696元由被执行人魏炜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魏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魏炜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魏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魏炜名下无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魏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目前该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志海,其没有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魏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5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嘉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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