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郭志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3执6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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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执6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郭志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郭志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3执6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韩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贵兵,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萌,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郭志红,男,1977 年 5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郭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0584.79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琦审 判 员 尹正国审 判 员 彭重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蒋 伟书 记 员 谭 佳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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