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引怀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3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315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引怀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引怀;高血叶;刘厚华;刘引孝;何小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3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负责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引怀,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血叶,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厚华,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引孝,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何小军,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引怀、高血叶、刘厚华、刘引孝、何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证券、保险、房管、工商总局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金融部门反馈有零星的存款本案予以冻结。4、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执行完毕。6、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申请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审判员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马 久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市东方银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肖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2611号 下一篇 刘国均、屈新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31民初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