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贤、才秀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恢16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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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恢160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淑贤、才秀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淑贤;才秀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恢1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淑贤,女,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才秀伟,女,锡伯族,1973年01月28日生,住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才秀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才秀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98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单学文审判员 李超智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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