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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阳、李福昌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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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436号
  • 案件名称

    项阳、李福昌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项阳;李福昌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项阳,女,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台安县。被执行人:李福昌,男,194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台安县。申请执行人项阳与被执行人李福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辽0321民初264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阳与被执行人李福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宫 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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