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冀斯巴鲁(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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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81号案件名称
中冀斯巴鲁(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冀斯巴鲁(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冀斯巴鲁(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25904E。法定代表人:郎亚坤。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5725885G。主要负责人:王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该公司职员。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冀斯巴鲁(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08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冀斯巴鲁(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值7959876.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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