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业辉、邵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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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63号案件名称
肖业辉、邵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肖业辉;邵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市总工会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263号原告:肖业辉,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桥,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妮,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品,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阳市总工会,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437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德,该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波,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业辉与被告邵阳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邵阳市总工会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肖业辉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业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肖业辉负担。审 判 长 周学俭审 判 员 王堂堂人民陪审员 陆秀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陈 敏书 记 员 喻 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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