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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喜、石浩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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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074号
  • 案件名称

    杨正喜、石浩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正喜;石浩春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喜,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石浩春,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杨正喜与石浩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正喜于2021年9月10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石浩春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洋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喜,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石浩春,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杨正喜与石浩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正喜于2021年9月10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石浩春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20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洋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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