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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马彬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9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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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9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超、马彬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超;马彬彬;郑选鱼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940号之一原告:郑选鱼,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6319。被告:马超,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马彬彬,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郑选鱼诉被告马超、马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42021年7月629日立案。原告郑选鱼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选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诉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选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郑选鱼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亚 玲  1 / 2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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