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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中礼汽车服务中心、王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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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842号
  • 案件名称

    开阳县中礼汽车服务中心、王勇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开阳县中礼汽车服务中心;王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842号申请人开阳县中礼汽车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08397012,住所地开阳县环城北路294号。负责人钟芳雄。被执行人王**,男,1991年11月29日生,汉族,原住开阳县紫兴街道顶方村令京组,现住。申请人开阳县中礼汽车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开阳县中礼汽车服务中心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经过网络查控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房屋、车辆等资金和财产;经到王**原住所地调查得知其长期外出务工,在当地无财产。本院已冻结王**名下零星存款,将王**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实施高消费。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人的负责人,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和资金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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