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7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30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世雄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7305号  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屏路183号(体育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0312704F。负责人:廖明万,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姝静,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世雄,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世雄偿还其借款本金4889.0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世雄负担。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姝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雄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与被告李世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李世雄借款金额5000元借款期限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借款利率年利率4.35%逾期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还款约定按频率付息、一次还本法,每自然季度末月25日为还款日。欠本欠息欠本4889.02元,截止2021年9月7日欠罚息116.08元。违约金暂时未产生担保方式无保证人无保证期间无保证范围无其他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世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89.02元及正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9月7日的罚息116.08元,自2021年9月8日起的罚息、复利以4889.02元为基数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合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世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秀红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