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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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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3137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斌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3137号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过境路98-81规划图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449443。法定代表人:刘东彪,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晓儒书 记 员  曲 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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