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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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3137号案件名称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克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3137号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过境路98-81规划图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853449443。法定代表人:刘东彪,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恒安信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晓儒书 记 员 曲 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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