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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钟承相、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2021)湘04民终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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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1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钟承相、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钟承相;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邱福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民终2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负责人:王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富,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承相,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斌,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集聚区/div>法定代表人:胡文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福财,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县。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div>负责人:乌方,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英,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承相、湖南省富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生公司)、邱福财、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赔偿钟承相25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重新核定其应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超出了钟承相的诉请,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法无据;2、本案其理赔的伤残保险金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重新鉴定的结论核定为25000元。钟承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认为一审重新核定医疗费超出了钟承相的诉请,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伤残鉴定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而不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富生公司、邱福财共同辩称:1、一审判决重新核定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应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未超出钟承相的诉请,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2、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不应作为本案确定伤残等级和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确定赔付比例的标准。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其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将赔偿款支付给了钟承相,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钟承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邱福财、富生公司连带赔偿其残疾赔偿金2390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误工费30937.40元、护理费14278.50元、营养费8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800元、医疗费81572.45元(被告已支付),以上合计396680.35元,其自己承担20%的责任,故本案的诉讼标的为396680.35元×80%=317344.25元-81572.45元(被告已支付医药费)=235771.83元,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富生公司、邱福财、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富生公司将邵阳九城腾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承包给邱福财,邱福财雇请钟承相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务工。邱福财在工地上为工人准备了安全帽和安全绳。2019年5月2日,钟承相在铁架楼梯上为钢结构工程刷油漆时,因楼梯打滑,钟承相摔伤,造成钟承相腰部椎体压缩性骨折。现场没有地方系挂安全绳。伤后钟承相经邵阳市中心医院东院、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治疗,并进行了两次手术,共住院21天。钟承相伤情于2019年11月20日经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钟承相损伤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给予12000元后期复查及医疗手术费取内固定。2020年5月13日,钟承相因伤势复查经医疗手术取内固定又在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18天。钟承相受伤后治疗及后期复查取内固定,共花医疗费用81572.45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申请对钟承相的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承相的伤残等级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钟承相的伤残程度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评定为9级。另查明,富生公司为涉案项目在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为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保险单条款为,保障项目:1、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500000元;2、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5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给付比例100%;3、意外住院津贴,每人保险金额18000元,每人每日津贴给付标准100元,每次免赔日数3天,每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90日,总给付日数180日。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其中8-10级伤残时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级8%、9级5%,10级2%,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6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15日二十四时止。同时,富生公司为涉案项目在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1、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500000元;2、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50000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给付比例80%。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其中8-10级伤残时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级8%、9级5%,10级2%,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17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16日二十四时止。再查明,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向富生公司支付51600元,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向富生公司支付4892.63元。富生公司已支付医药费81572.45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钟承相伤残等级的认定问题。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属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富生公司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合同虽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因该标准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业理赔标准,并非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在同一案件中,当以该标准评定和以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不一致时,为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应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采用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故本案认定钟承相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富生公司、邱福财辩称对钟承相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存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钟承相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钟承相主张医药费81572.45元,并提交了医药费发票,富生公司、邱福财虽认为部分医药费与本案无关,但未申请医核,且已支付该款,故对该医药费用予以认定;钟承相主张误工费57031元/年÷365天×(180天+18天)=30937.40元,该院认为,钟承相系建筑施工人员,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应予支持,关于误工天数的问题,鉴定意见书载明了取内固定事项,其鉴定的误工天数中应包含了取内固定时间,故误工天数应为180天,误工费应为57031元/年÷365天×180天=28124.88元;钟承相主张护理费66816元/年÷365天×(60天+18天)=14278.50元,该院认为,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应予支持,鉴定意见中护理天数60天,同时对后期复查及取内固定进行了鉴定,其后期取内固定护理天数应包含在60天内,护理费应为66816元/年÷365天×60天=10983.45元;钟承相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9天=3900元,该院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60元/天计算,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0元/天×39天=2340元;钟承相主张营养费80元/天×108天(90天+18天)=8640元,该院认为,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计算90天,故营养费为30元/天×90天=2700元;钟承相主张交通费1500元,虽未提供票据,但属于必要支出的费用,予以认定;钟承相主张鉴定费1800元,钟承相提供了票据,且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钟承相主张残疾赔偿金39842元/年×20年×30%=239052元,该院认为,钟承相在城镇从事建筑工作,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对钟承相的该主张予以支持;钟承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钟承相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予以认定;综上,钟承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3072.78元。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问题。钟承相作为成年人,且作为工地施工人员,应熟知施工风险,在现场没有系挂安全绳地方、且楼梯存在打滑风险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未尽到自身的安全防护和保障义务,对自身所受伤害负过错责任,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邱福财雇佣钟承相进行施工作业,应尽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义务,并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施工条件,邱福财未对员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且用架楼梯刷油漆却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义务,亦未提供足以保障员工安全(楼梯没有打滑风险)的施工条件,对钟承相不慎摔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钟承相与邱福财对本案事故发生所负的过错责任,酌情由双方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责任。富生公司将工程包给没有用工资质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富生公司应对邱福财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少保险金的问题。因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庭审答辩及提供证据的意见:1、医疗费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符合条件的医疗费80%,限额50000元,免赔100元。本案医疗费81572.45×80%为65257.96元,故医疗费保险金为50000-100(免赔额)=49900元;2、伤残保险金,8级伤残为500000×8%=40000元。上述辩称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的保险责任有三项:1、医疗费保险金,应支付保险金为49900元,2、伤残保险金,根据同案同判原则,为40000元;3、住院津贴,共住院39天,免赔3天,为36×100=3600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医疗费补偿原则,总医疗费为81572.45元,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应支付的医疗费保险金总额超过81572.45元,故两公司按比例实际应付医疗费保险金均为:40786.23元。综上,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应支付保险金为80786.23元,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应支付保险金为84386.23元。综上,本案涉及二个法律关系,一是钟承相与富生公司和邱福财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关系,二是富生公司与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保险合同关系。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处理规定,二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钟承相在此次事故所受损失383072.78元,按责,钟承相自负383072.78×30%=114921.83元,富生公司和邱福财连带赔偿383072.78×70%=268150.95元。富生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应支付的保险金可以抵减被告富生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在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和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在支付保险金165172.46元(80786.23+84386.23)外,富生公司和邱福财还应赔偿钟承相102978.49元(268150.95-165172.46)。人保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第二、三次开庭,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第三次开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钟承相的各项经济损失383072.78元,由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支付80786.23元,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支付84386.23元,由富生公司和邱福财连带赔偿102978.49元,扣除俩保险公司及富生公司已付款81572.45元,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还应支付给钟承相75893.6元,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还应支付给钟承相32786.23元,富生公司和邱福财连带赔偿77898.67元,其余损失由钟承相自行负责。上述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36元,由富生公司和邱福财连带承担4000元,由钟承相承担836元。在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是否超出了钟承相诉讼请求及违反合同约定;2、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应当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保险金给付比例承担伤残保险金。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是否超出了钟承相诉讼请求及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钟承相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出了医疗费项目及医疗费金额81572.45元,鉴于该费用系富生公司先行垫付,一审法院基于全案事实将医疗费用列入总损失再按责任分担确定各赔偿主体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并未超出钟承相的诉讼请求。故对人保财险提出的其承担医疗费保险金超出钟承相诉请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虽先行向富生公司支付了医疗费4892.63元,但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承保的意外伤害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且钟承相的医疗费已远超出该限额,因此应认定该4892.63元仅系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先行垫付的费用,同时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主张已就医疗费理赔完毕亦没有事实依据,故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其承担的医疗费保险金违反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合事实,本院亦不予支持。二、关于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是否应当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保险金给付比例承担伤残保险金的问题。在本案中,富生公司为涉案项目在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保险条款中约定,本保险合同所述的伤残等级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其中8-10级伤残时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级8%,9级5%,10级2%。但该条款是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单或投保单后没有同页连体附保险条款,且该条款的内容系普通字体,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不能证实就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又不能证实投保人在保险条款上签字或盖章认可,该免责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关于其应当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保险金给付比例承担伤残保险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3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润成审 判 员 滕小松审 判 员 王海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隽斓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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