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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丽岩与上海思太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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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505号
  • 案件名称

    贾丽岩与上海思太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贾丽岩;上海思太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505号原告:贾丽岩,女,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上海思太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朱长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原告贾丽岩与被告上海思太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丽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彪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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