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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贵州鼎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6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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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680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贵州鼎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贵州鼎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6801号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陈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霞,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鼎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杨秀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缪景好书记员  钱静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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