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秀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6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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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6209号案件名称
国秀娟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国秀娟;李鹤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6209号申请执行人:国秀娟,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鹤,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国秀娟与李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512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国秀娟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6.985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李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鹤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公积金账户有余额4550元,我院已扣划;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国秀娟申请执行的16.9859万元已执行4550元,尚有16.530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李鹤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李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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