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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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22182号案件名称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2182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董事长兼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青,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芬,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新飞。被告: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庄建东。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人健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妍卿书记员 韦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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