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全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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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708号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全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全山;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708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小龙,系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浚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全山,男,汉族,1968年10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被执行人刘亢明,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被执行人权伟和,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吕红兵,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被执行人史克成,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全山、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全山偿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31191.75元,(利息算至2021年1月19日),本息合计381191.7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被告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赵全山追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被告赵全山负担,被告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35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全山、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全山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31191.75元,(利息算至2021年1月19日),本息合计381191.75元。被执行人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正常贷款利息计付,合计358359.37元的四分之一,计89589.85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并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470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赵全山、刘亢明、权伟和、吕红兵、史克成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于2022年4月30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70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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