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明、周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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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52号案件名称
李小明、周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小明;周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明,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现住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被执行人:周斌,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明与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020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收益类保险)。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55000元(不含案件执行费、利息和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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