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亿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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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09号案件名称
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亿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亿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亿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长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行,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龚元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亿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53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91661.15元。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 内的存款191661.1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161000068797591191610133636593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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