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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丰梅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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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9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丰梅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丰梅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梅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新领地公寓1106-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1049083X。法定代表人:吕亚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1号楼12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M6M7W3G。法定代表人:陈魏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梅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5月13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传唤到庭,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足额银行存款,其证券、保险、公积金、车辆、房产信息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土地本案已轮候查封。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通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51651.35元(含执行费),尚未执行标的为3551651.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欧阳超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靓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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