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毕玉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5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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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505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毕玉宝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毕玉宝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505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魏宝兴,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苹,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玉宝,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毕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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