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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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850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殿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850号原告: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镇北吉盛路50号。法定代表人:朱延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真,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迪,男,1993年11月16日生,汉族,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延寿县。被告:刘殿富,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殿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黎 杨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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