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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吉、成都市华西出租汽车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8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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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8437号
  • 案件名称

    彭吉、成都市华西出租汽车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彭吉;成都市华西出租汽车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8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吉,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华西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肖家河广福桥**。法定代表人:朱**伟,总经理。上诉人彭吉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华西出租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彭吉收到法院交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嫘审判员 叶云婧审判员 聂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 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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