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佳玲、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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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684号案件名称
郭佳玲、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佳玲;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4684号原告:郭佳玲,女,200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经营者:周丽萍。原告郭佳玲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佳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吴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5月29日签订的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向被告缴纳的报名费1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报名舞蹈培训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纳报名费1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发放学员卡。2021年6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解除培训服务合同并退款,但被告未予同意。庭审中,原告述称,其报名时双方约定的培训期限为两年,其报名后共参加三天培训,但认为培训师资较差,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于2021年6月21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但被告未予同意。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关于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师资较差,但未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但鉴于涉案合同系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继续履行教育培训合同需要双方合意,在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关于报名费的返还问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双方已履行合同时间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报名费15000元。原告诉讼请求超出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郭佳玲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于2021年5月29日成立的涉案合同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极速舞蹈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报名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郭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莎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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