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明、周国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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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947号案件名称
张长明、周国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长明;周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947号原告:张长明,男,满族,1966年10月2日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周国军,男,汉族,1954年3月25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正阳街。负责人:王永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振兴区六纬路石油小区**楼。负责人:费赫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耀、李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明与被告周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明负担。审 判 员 常妙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蔡明阳书 记 员 吴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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