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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安、姚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2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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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2583号
  • 案件名称

    吴新安、姚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新安;姚卓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安,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田治富,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卓,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吴新安与被执行人姚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卓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新安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9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同年5月20日、5月24日、6月11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吴新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2583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正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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