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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熊柏珍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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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27号
  • 案件名称

    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熊柏珍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熊柏珍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27号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南山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李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中,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柏珍,女,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柏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熊柏珍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城步嘉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敏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永青代理书记员  王娜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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