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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某1与瞿某2、瞿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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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30号
  • 案件名称

    瞿某1与瞿某2、瞿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瞿某1;瞿某2;瞿某3;瞿某4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某1,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2,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3,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4,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瞿某1因与被上诉人瞿某2、瞿某3、瞿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瞿某1于2021年9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瞿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瞿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天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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