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1与瞿某2、瞿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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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230号案件名称
瞿某1与瞿某2、瞿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瞿某1;瞿某2;瞿某3;瞿某4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某1,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吉林吉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2,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3,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某4,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瞿某1因与被上诉人瞿某2、瞿某3、瞿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瞿某1于2021年9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瞿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瞿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天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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